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三三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而於同日予以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中生計均有賴聲請人負擔,且未婚妻臨盆在即,而需在旁照料,其復有固定住所,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甲○○涉嫌觸犯懲治盜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被告於警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蕭秋燕 及查獲警員 凌培根 所述相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另被告所述理由,復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各款之事由不合,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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