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丁○○、丙○○分別於民國(下同)①97年4月28日②97年5月26日各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㈡、緣聲請人於97年3月18日與相對人丁○○、丙○○訂立買賣契約書,聲請人向相對人買受坐落花蓮縣○○鄉○○段105、107、108、109地號土地四筆,買賣價金共計1,555萬元,並於97年3月22日經公證在案,聲請人並已給付簽約款250萬元,俟上開土地經合併並分割為花蓮縣○○鄉○○段105、105之5、105之6、105之7地號土地。惟因上開土地有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規定,經花蓮縣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致影響聲請人購買上開土地興建農舍之預定目的,經聲請人發函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在案,契約解除後,相對人應將所受領之買賣價金250萬元返還聲請人,又本件係因可歸責於相對人之事由致解除契約,聲請人因辦理上開土地及申請建照所需,而支出上開整地、鑿井、製作設計圖、送照及代書等費用共計800,200元,自應由相對人負責賠償聲請人,本件抵押權即係為擔保相對人就系爭買賣契約對聲請人所生之債務,而相對人對聲請人有上開共計3,300,200元之債務存在,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公證書、花蓮縣政府函、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105│田│││1,245.67│全部│丙○○│├──┼───┼────┼───┼───┼────┼─┼──┼──┼────┼─────┼────┤│002│花蓮縣○○○鄉○○○段││000-0000│田│││1,311.77│全部│丁○○│├──┼───┼────┼───┼───┼────┼─┼──┼──┼────┼─────┼────┤│003│花蓮縣○○○鄉○○○段││000-0000│田│││1,137.01│全部│丁○○│├──┼───┼────┼───┼───┼────┼─┼──┼──┼────┼─────┼────┤│004│花蓮縣○○○鄉○○○段││000-0000│田│││1,203.12│全部│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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