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池
吳素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榮池、吳素琴犯公然侮辱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李榮池、吳素琴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2人於偵查階段皆辯稱其當時說「婊子」不是針對告訴人
云云,然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所為之侮辱性之言論,係對於特定或可得定之人所為而言。又對他人為公然侮辱,不以於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應綜合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人當時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當時係與何人對話、雙方之關係等等均是。經查,被告2人已因土地一事,與告訴人發生糾紛而發生不快乙情,則被告2人顯有以上開言詞侮辱告訴人之動機。又依檢察官當庭勘驗錄音錄影光碟,內容與告訴人提供之譯文內容相符,則從上開譯文可知,被告為上開辱罵言詞之對象,顯可特定係針對告訴人無疑。從而,被告2人前開所辯,尚難遽採。
㈡核被告李榮池、吳素琴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被告2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多次對告訴人辱罵,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無前科,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其本應秉持理性處事,竟未能克制情緒,即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地點,以上開言語侮辱告訴人,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造成侵害,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後態度,參以告訴人無和解意願致被告2人未能與之達成和解;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1號被告李榮池男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素琴女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榮池、吳素琴係夫妻,與 李芝妤 為遠房親戚,因土地糾紛,李榮池、吳素琴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宜蘭縣頭城鎮更新路頭城農場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馬路上,均以「婊子」等語辱罵李芝妤,足以貶損李芝妤之名譽。
二、案經李芝妤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李榮池、吳素琴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李榮池辯稱:伊不認識告訴人李芝妤,也不知道告訴人叫什麼名字,伊沒有駡告訴人婊子等語。被告吳素琴辯稱︰當時伊跟伊先生李榮池在私人土地,告訴人一直駡,駡到最後拿手機,伊沒有駡告訴人,伊不是駡告訴人婊子,如果駡告訴人婊子,也沒有指定她的名字,這是家庭事件,土地糾紛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李芝妤指訴甚詳,復有錄音(影)光碟1片、譯文1份及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被告2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榮池、吳素琴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8日
檢察官董良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文志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