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乙○○律師
丙○○律師被告庚○○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姿英 律師
己○○律師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戊○○律師
陳建維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有關對被告丁○○諭知之主文部分,其中第五行所列宣告沒收之扣案物係載明「具殺傷力之口徑六‧三五MM制式子彈壹佰伍拾顆」,惟本院於同年五月八日製作之判決正本則將之誤繕為「具殺傷力之口徑六‧三五MM制式手槍壹佰伍拾顆」,正本此誤繕部分自應依原本之前揭內容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惠霞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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