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乙○○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運輸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惠霞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