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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