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金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 律師
李成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甲○○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洪英花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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