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3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睿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睿宸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以104年度簡字第49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應更正為「以104年度簡字第49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同欄一、第4、5行所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應更正、補充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價值約新臺幣150,000元)」。
(二)犯罪事實欄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所載「 黃耀輝 」均應更正為「 黃燿輝 」。
(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一)所載「 李睿辰 」應更正為「李睿宸」;同欄一、證據(五)所載「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6張」應更正為「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8張」,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為證據。
二、爰審酌被告李睿宸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已難認素行端正,且其正值青壯竟仍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再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行為時年僅19歲,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竊取之自用小客貨車1台(價值約新臺幣150,000元),已由被害人 李素華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35頁),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教育程度、職業、生活狀況(見偵字卷第1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1台及鑰匙1支,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1866號被告李睿宸男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
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睿宸曾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9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2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5年4月15日上午6時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趁李素華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鑰匙疏未拔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車發動竊取,駛離該處。嗣同日時28分許,李睿宸駕駛該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與民族路口,不慎追撞前方 吳能綠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進而追撞黃耀輝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無人傷亡),李睿辰原棄車逃離現場,然經吳能綠追回後報警處理,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睿辰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李素華於警詢中之證詞,
(三)證人吳能綠、黃耀輝於警詢中之證詞,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檢察官賴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