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十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邱長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甲○○│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壹萬貳仟元│0000000│0668││││行││││2200│├─┼─────────┼─────────┼───────────┼────────┼────────┼──┤│2│甲○○│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壹萬貳仟元│0000000│0668││││行││││2200│├─┼─────────┼─────────┼───────────┼────────┼────────┼──┤│3│甲○○│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壹萬貳仟元│0000000│0668││││行││││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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