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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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子彈拾壹發、霰彈肆發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已歿)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一支、子彈十一發及霰彈四發,經送鑑驗結果,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刑鑑字第二五八五八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列管之槍彈,係屬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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