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陳青來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恭良
法官吳永梁法官許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幼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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