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丁○○
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原告丁○○對被告甲○○部分已撤回起訴),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法官曾家貽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