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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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淑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