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68號
原   告  王陳佳琪
訴訟代理人  王汝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呂金珠古呈光古子賢古妟 如間請求撤銷
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贈與等事件,依原告起訴
狀內容,其訴之聲明僅泛稱:「為就被告1;2違法移轉告
訴人之債權於被告3;4,因1;2侵權行為,依法提出告
訴,請求判決被告3;4需負違法移轉金額共2萬元之連帶
賠償責任。撤銷被告之贈與金額為9萬9仟元(原告遭被告
1;2倒會之會款債務共計新台幣48萬元,本案請求之金額
為9萬9仟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依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然該內容究係欲撤銷何筆贈與行為(
即贈與行為之時間為何?何人為贈與人?何人為受贈人?贈
與金額若干?),原告並未表明,顯未特定訴之聲明,難認
原告已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依上開規定,原告
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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