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曾俊嘉
法定代理人  曾清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啟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3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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