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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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10號原告 邱國文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 翁譽真 (即 翁光儀 之繼承人)
翁儷珊 (即翁光儀之繼承人) 翁育容 翁儷庭 (即翁光儀之繼承人) 翁儷祐 (即翁光儀之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寶丹 (即翁光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於5日內具狀確認本件請求部分,是否受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琪媛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