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丁○○共同選任辯護人呂康德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丁○○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丙○○係納稅義務人聰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路○○○巷○○號,下稱聰縉公司)之負責人,丁○○則係納稅義務人呈崧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路○○○號,下稱呈崧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聰縉公司、呈崧公司均未與松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甸公司)有交易往來,竟為逃漏營業稅之繳納,分別與公司之會計甲○○、乙○○(均未據起訴)基於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間某日,分別向年籍不詳自稱「 許世華 」之人購買松甸公司所虛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各七張、六張,金額合計各為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二萬五千元及二百七十六萬元,以虛增其進項稅額,並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文書(下稱四0一申報書,呈崧公司係以媒體電腦程式製作,聰縉公司則係使不知情之日正會計事務所以手寫方式製作),並分別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三月十七日據以向主管機關桃園縣稅捐稽徵處申報聰縉公司、呈崧公司八十八年一、二月之營業稅而行使,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聰縉公司逃漏營業稅十六萬一千二百五十元,呈崧公司逃漏營業稅十三萬八千元,致生損害於桃園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核課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丁○○對於右揭時地分別向自稱「許世華」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松甸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之事實,固不否認,惟均辯稱:聰縉公司、呈崧公司僅向松甸公司購買統一發票,並無銷售貨物,開立發票之松甸公司始為銷售貨物之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聰縉公司、呈崧公司並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聰縉公司、呈崧公司與松甸公司既無交易往來,則其營業稅十六萬一千二百五十元、十三萬八千元原屬無需繳納之營業稅,自無逃漏營業稅可言,又聰縉公司、呈崧公司僅消極收受松甸公司之統一發票並向桃園稅捐稽處申報核稅,並無以積極之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為,僅屬行政不法而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又聰縉公司、呈崧公司之會計人員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桃園縣稅捐稽徵處申報,其進項稅額乃根據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具之統一發票填載,與有無進貨乃屬二事,既係根據營業人出具之統一發票填載進項稅額,自無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可言。
二、經查:被告丙○○、丁○○分別係聰縉公司及呈崧公司之負責人,而聰縉公司、呈崧公司分別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向不詳姓名年籍自稱「許世華」之人購買松甸公司所虛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以媒體申報之方式,分別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三月十七日向桃園稅捐稽徵處申報聰縉公司、呈崧公司八十八年一、二月份之營業稅,聰縉公司逃漏營業稅十六萬一千二百五十元,呈崧公司逃漏營業稅十三萬八千元之事實,為被告自承在卷,並據證人即聰縉公司會計甲○○及呈崧公司會計乙○○證述屬實,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份及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四0一申報書、談話筆錄、承諾書、補繳稅款繳款書、處分書等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三、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所稱銷售貨物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聰縉公司為經營汽車用燈罩及電子面板開關等塑膠零件之印刷燙金、噴漆加工買賣等業務,呈崧公司則為經營各種塑膠射出成型製品之製造加工買賣業務,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則聰縉公司、呈崧公司於其營業上既有貨物銷售行為,自屬前開法律所稱之納稅義務人,被告辯稱聰縉公司、呈崧公司並非納稅義務人云云,並無可採。又營業人應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之一參照);又營業人之營業稅係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同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依上開法律規定,營業人繳納營業稅係於每年之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應將上期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繳納並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被告丙○○、丁○○分別係聰縉公司、呈崧公司之負責人,渠等明知聰縉公司、呈崧公司並無與松甸公司有何業務往來,亦未曾向松甸公司購買貨物,竟為逃漏營業稅之繳納,分別經由有犯意聯絡之會計甲○○、乙○○向「許世華」購買松甸公司所虛開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各七張、六張,其目的無非係欲藉此虛增聰縉公司、呈崧公司之進項稅額,而達逃漏其八十八年一、二月當期應納之營業稅各十六萬一千二百五十元及十三萬八千元至明,聰縉公司、呈崧公司自係積極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被告辯稱渠等係消極不作為,充其量僅行政不法云云,亦無可參。又本件係桃園稅捐稽徵處依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異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發交查核,經分別訪談聰縉公司、呈崧公司,因而查獲聰縉公司、呈崧公司並無進貨事實而分別取得松甸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之事實,已經證人即桃園縣稅捐稽徵處職員 魏貽韜 證述在卷,並有桃園縣稅捐稽徵處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桃稅工字第八八0二五六四0號函及卷附談話筆錄、統一發票、補稅繳款單、四0一申報書、處分書等在卷可憑,聰縉公司、呈崧公司自已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而不得謂為未遂,此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係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者,尚有不同,被告辯稱聰縉公司、呈崧公司已補繳營業稅及罰鍰,且於八十九年度申報八十八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無將上開所購買之發票金額列入進項稅額云云,尚有誤會,況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處罰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同法第四十七條,則將納稅義務人為公司或商號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故於此種情形而受罰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乃屬「代罰」,其個人因非納稅義務人,故無論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有無犯意,因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仍應予處罰,被告丙○○、丁○○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事證明確。
四、呈崧公司八十八年一、二月之四0一申報書係以媒體電腦程式方式申報,聰縉公司係委由不知情之日正會計事務所職員以手寫方式申報等事實,有前開呈崧公司、聰縉公司八十八年一、二月份之四0一申報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丙○○及證人甲○○雖辯稱渠公司亦係由日正會計事務所職員以媒體申報方式申報,然查聰縉公司之前開四0一申報書確係以手寫方式為之,有該四0一申報書在卷可稽,被告丙○○前開所辯尚有誤會。又四0一申報書並非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且聰縉公司、呈崧公司並未將其向「許世華」所購得之松甸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金額記入會計帳冊,已據被告丙○○、丁○○供承在卷,並經證人甲○○、乙○○證述屬實,並有被告丙○○、丁○○所提聰縉公司、呈崧公司八十八年總分類帳、分錄簿等可憑,固屬實情,惟查,四0一申報書依前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既係聰縉公司、呈崧公司應按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之文書,自屬其業務上應登載之文書,又呈崧公司雖係以媒體電腦程式方式申報,然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亦應以文書論,被告丙○○、丁○○明知並未向松甸公司購貨,惟為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使其會計甲○○、乙○○或利用不知情之日正會計事務所職員填載,或由其自行填載四0一申報書,並於填載後據以向桃園縣稅捐稽徵處申報而行使,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亦屬明確。
五、末按「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係指關稅及礦稅以外之一切稅捐而言,貨物稅、營業稅自包括在內,該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諸規定,均係基於行政政策上之考量,對以詐術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以刑法之刑名加以處罰,屬於行政刑罰之性質,凡有以詐術或與詐術同一型態之不正當積極行為,逃漏或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即應以刑罰處罰行為人,或轉嫁處罰於各該負責人。至行政罰,則係就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行為,本於維持行政秩序之目的,由該管主管機關以刑法刑名以外之方法,如罰鍰、罰役等加以處罰,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處罰,即屬之。不論行政刑罰或行政罰,如均合於各該處罰之規定,自得予以併罰之,用達其制裁之功能,要無所謂已有行政罰之處罰即不得再課以行政刑罰之可言。」(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號判決意旨㈡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四十一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倘非公司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縱有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二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丙○○、丁○○分別係聰縉公司、呈崧公司之負責人,就聰縉公司、呈崧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應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處罰,而聰縉公司、呈崧公司之會計甲○○、乙○○應依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不能論以同法第
四十一條逃漏稅捐罪之共同正犯。又被告丙○○、丁○○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分別與其公司之會計甲○○、乙○○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屬共同正犯,應無疑義。
六、核被告丙○○、丁○○所為,係分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丙○○、丁○○就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分別與甲○○、乙○○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聰縉公司使不知情之日正會計事務所職員申報,則間接正犯),被告丙○○、丁○○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丙○○、丁○○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丙○○、丁○○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後之新法有利於被告丙○○、丁○○,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丙○○、丁○○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丙○○、丁○○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所逃漏之營業稅亦經補繳,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七、案外人甲○○、乙○○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罪部分,應由檢察官另為偵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附表:
聰縉公司:銷售額合計三百二十二萬五千元,稅額合計十六萬一千二百五十元┌──┬────┬────┬──────┬────┬──────────┐│編號│商號名稱│日期│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一│松甸公司│88.1.20│TM00000000│450000元│22500元│├──┼────┼────┼──────┼────┼──────────┤│二│松甸公司│88.2.10│TM00000000│467500元│23375元│├──┼────┼────┼──────┼────┼──────────┤│三│松甸公司│88.2.20│TM00000000│475000元│23750元│├──┼────┼────┼──────┼────┼──────────┤│四│松甸公司│88.2.22│TM00000000│465000元│23250元│├──┼────┼────┼──────┼────┼──────────┤│五│松甸公司│88.2.24│TM00000000│447500元│22375元│├──┼────┼────┼──────┼────┼──────────┤│六│松甸公司│88.2.26│TM00000000│450000元│22500元│├──┼────┼────┼──────┼────┼──────────┤│七│松甸公司│88.2.28│TM00000000│470000元│23500元│└──┴────┴────┴──────┴────┴──────────┘呈崧公司:銷售額合計二百七十六萬元,稅額合計十三萬八千元┌──┬────┬────┬──────┬────┬──────────┐│編號│商號名稱│日期│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一│松甸公司│88.2.10│TM00000000│452000元│22600元│├──┼────┼────┼──────┼────┼──────────┤│二│松甸公司│88.2.20│TM00000000│465000元│23250元│├──┼────┼────┼──────┼────┼──────────┤│三│松甸公司│88.2.22│TM00000000│472000元│23600元│├──┼────┼────┼──────┼────┼──────────┤│四│松甸公司│88.2.24│TM00000000│456000元│22800元│├──┼────┼────┼──────┼────┼──────────┤│五│松甸公司│88.2.26│TM00000000│465000元│23250元│├──┼────┼────┼──────┼────┼──────────┤│六│松甸公司│88.2.28│TM00000000│450000元│2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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