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93號聲請人即被告 龔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龔明亮於案件審結後,已無串供或湮滅證據之疑,坦然面對司法;且聲請人患有多項疾病均已中斷診療,另家中高齡母親未獲適當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龔明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該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6月7日以102年度訴字第755號審結,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嗣檢察官及被告龔明亮均不服提起上訴,該案於102年7月8日移審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按,因本案業已繫屬在臺灣高等法院,當應由上級審審酌是否繼續羈押為當,本院實已無從裁准被告是否得具保停止羈押,故被告所為之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主張其患有疾病云云,經查,被告於羈押中身體若有不適,本得由特約醫師進入看守所為其診斷治療,如有至醫院就醫之必要,亦得由看守所人員予以戒護就醫,是尚難認定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有何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故本件聲請核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均不符,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薛嘉珩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