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02號
原   告  陳正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俐敏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
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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