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66號
原   告 紐約紐約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訴訟代理人  劉岳
被   告  諸葛宗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主任委員陳明哲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明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任委員即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
22日變更為 徐惠玲 ,後徐惠玲因故於同年4月30日辭去主任
委員一職,而經原告於同年5月11日選任陳明哲為主任委員
等情,有新竹縣竹北市公所函、職務委員名單、辭任書、會
議紀錄等在卷可參,因迄今均無當事人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由原告之主任委員陳明哲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
分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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