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曾文祥
      宋 李文文
      吳 李月英
      林 李照照
       李明智
       陳嘉玲
       陳建全
       李蕭桃
       李淑美
      1    1號4樓
       李娟娟
       李文華
       李素萍   遷出國外
       李超良
       李金育
       李姵君
       李黃秋娥
       李純貞
       李德振
       李俊慶
       曾文輝
       曾雅鈴 (更名前: 曾雅玲
       李翁玉葉
       李志洋
       李碧雲
       高致銘
       李冠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等聲請調解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5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就相對人間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坐落新
北市○里區○○里○段○○○○○○○○○號等29筆土地按應繼份比
例准予分割,經查,其中相對人李素萍戶籍遷出國外,住居
所不明,故無從通知到場調解,有相對人李素萍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稽,另原告聲請調解分割共有不動產之標的,性質
屬對相對人間必要合一確定,若其中一相對人無法通知調解
,依上開法律關係之性質,亦不能調解,故依上開規定,應
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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