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曾文祥
宋 李文文
吳 李月英
林 李照照
李明智
陳嘉玲
陳建全
李蕭桃
李淑美
1 1號4樓
李娟娟
李文華
李素萍 遷出國外
李超良
李金育
李姵君
李黃秋娥
李純貞
李德振
李俊慶
曾文輝
曾雅鈴 (更名前: 曾雅玲 )
李翁玉葉
李志洋
李碧雲
高致銘
李冠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等聲請調解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5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就相對人間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坐落新
北市○里區○○里○段○○○○○○○○○號等29筆土地按應繼份比
例准予分割,經查,其中相對人李素萍戶籍遷出國外,住居
所不明,故無從通知到場調解,有相對人李素萍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稽,另原告聲請調解分割共有不動產之標的,性質
屬對相對人間必要合一確定,若其中一相對人無法通知調解
,依上開法律關係之性質,亦不能調解,故依上開規定,應
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