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建字第444號原告進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源 被告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叁仟零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5萬3,0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其聲明未徵明確,嗣經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明,依年利率5%請求利息(見本院卷第55頁)。其後原告於108年2月25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共計205萬3,094元。」,並於10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明確認不請求利息,及「連帶」2字為誤載應予更正刪除(見本院卷第59頁及第101頁),原告前後就年利率之補充及誤載部分之更正刪除,僅係補充或更正訴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非屬訴之變更,應予准許。至於就利息請求捨棄部分,核其所為此部分聲明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條文所示,亦無不合,亦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106年8月5日簽訂工程協力廠商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承攬「北投蘭麗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其中之模板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嗣原告於簽約後進場施作,並於107年1月15日完工,期間原告共計開立發票請款7次,惟被告開立之付款支票其中如附表所示5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合計166萬7,558元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且被告尚餘106年9月25日部分工程款9萬6,044元及總工程款10%之保留款28萬9,492元未付,總計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5萬3,094元(計算式:166萬7,558元+9萬6,044元+28萬9,492元)迄未給付,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07年5月21日內湖文德郵局第190號存證信函、系爭契約、請款明細、計價單、照片、系爭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總所)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卷第15頁、本院卷第63至9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05萬3,094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
┌─┬─────┬─────┬──────┬──────┐│編│支票號碼│發票人│票據金額(新│發票日││號│││臺幣)││├─┼─────┼─────┼──────┼──────┤│01│FA0000000│春本營造工│32萬2,088元│107年3月11日││││程有限公司│││├─┼─────┼─────┼──────┼──────┤│02│AK0000000│同上│24萬5,444元│107年3月15日│├─┼─────┼─────┼──────┼──────┤│03│AK0000000│同上│24萬5,445元│107年3月31日│├─┼─────┼─────┼──────┼──────┤│04│AK0000000│同上│24萬5,445元│107年4月15日│├─┼─────┼─────┼──────┼──────┤│05│AK0000000│同上│60萬9,136元│107年7月15日│├─┴─────┴─────┼──────┴──────┤│合計│166萬7,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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