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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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3號抗告人 陳沛珍 相對人 張慎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12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固有明定;惟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10號判例要旨參照),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亦準用之。查抗告人就本院所為107年度司票字第2123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後述抗告要旨,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且經本院認定為無理由(詳後述),依上說明,該抗告效力自不及於 蔡澄 ,而無庸將蔡澄列為抗告人,合先敘明。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94條第1項、第9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該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於本票亦有準用之。是本票既經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據債務人若抗辯執票人未經提示付款,即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相對人於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陳沛珍與蔡澄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二紙(下稱系爭二紙本票),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二紙本票,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經原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四、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向相對人借款而簽發系爭二紙本票,惟抗告人已於本票到期日後3個月內清償債務,詎相對人未向抗告人提示,即聲請本票裁定,顯與法不符。又系爭二紙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00年10月29日、同年11月30日,相對人遲至108年始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已罹於3年時效,自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五、經查,依相對人提出之系爭二紙本票,就形式上觀之,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為有效之本票,原裁定准予系爭二紙本票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又系爭二紙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抗辯相對人未經提示付款,即應由抗告人負舉證之責,然抗告人就此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僅稱相對人並未提出票據請求付款,自不足採。至抗告人抗辯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係屬實體上爭執,及抗告人所陳系爭本票已逾3年時效乙節,業據相對人具狀表示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乃係消費借貸,目前尚未罹於時效而請求駁回抗告等語,考諸系爭二紙本票是否有時效中斷或其他事由,已非形式審查即可明,此情已屬實體上爭執,依前揭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抗告人執前揭事由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賴秋萍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賴俊宏┌───────────────────────────────────────┐│附表:日期(民國)108年度抗字第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0年10月29日│150,000元│100年10月29日│100年10月30日│CH378227│├──┼───────┼─────┼───────┼───────┼──────┤│002│100年11月30日│510,000元│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1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