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 許嘉珊
許紹宸 被告 王嘉為
諶碧蓮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訴緝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龍忠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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