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原告翔順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沛汝 被告 顏豪志 被告非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豪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6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李宜娟法官蔡家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