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 呂林阿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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