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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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金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瑟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瑟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叁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