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妍慶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壹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鄧翼正,亦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