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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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68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原告因本院103年度重國字第68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原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