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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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5號上訴人笠勝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曉蓉 被上訴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㈠本件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4,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㈡本件反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8,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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