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661號
原   告 桃園縣陸光新城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幼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漢明鄧繁文張士乾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6,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906元外,尚應補繳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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