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玉美 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163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29,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