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明
訴訟代理人  王紀堯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易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勞工保險局」之記載
,應更正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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