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盈隆彩鏡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國釗
上列再審原告與因與再審被告盈隆彩鏡商行等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
陸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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