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盈隆彩鏡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國釗
上列再審原告與因與再審被告盈隆彩鏡商行等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
陸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