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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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圓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917元,應徵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