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告乙○○
丙○○甲○○○被告丁○○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殺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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