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3年度東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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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3年東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八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輝瑞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有犯詐欺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裁定,命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此業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號刑事案件卷宗查核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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