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2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林彥甫
被   告  麥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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