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歐陸家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昌
被 告 陳俐彤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義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歐陸家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昌
被 告 陳俐彤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