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歐陸家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昌
被   告  陳俐彤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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