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華頌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
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攤之」。又按「區分所
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
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
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
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同
條例第21條訂有明文。
㈡查被告丙○○(房屋座落於台南縣永康市○○○街○○○號9F
─l)係中華頌社區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原告為經合法成立
之管理委員會,被告自99年4月起迄同年10月止(共7個月)
,共積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9,086元〔(計算方式:
30.9坪×每坪42元=1298元(每月管理費)、1298×7=
9086)〕,被告依上開規定有向原告按時繳納管理費之義務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
㈢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答辯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存證信
函、管理費欠繳明細表、台南縣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建物謄本、中華頌大樓管理組織章程與管理規約及被
告戶籍謄本等件為憑。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均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小額事件,應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條規定,應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外,兩造未有其餘費用之支出,是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000元,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裁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葉東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