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輝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為訴之
追加,請求確認被告陳宗輝持有被告 黃錦貴 簽發、發票日民國
104年4月14日、到期日104年7月13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14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就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226,448元(140萬-173,552=1,226,448),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17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11,297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