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64號聲請人 張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晴芬┌──────────────────────────────────────────────┐│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蒙 許秀藝台中民權路郵局│102年6月8日│50,000元│A0000000││├──┼─────────┼─────────┼──────┼──────┼──────┼──┤│002│蒙許秀藝│台中民權路郵局│102年7月8日│50,000元│A0000000││├──┼─────────┼─────────┼──────┼──────┼──────┼──┤│003│蒙許秀藝│台中民權路郵局│102年8月8日│50,000元│A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