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60號聲請人 吳汝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晴芬┌──────────────────────────────────────────────┐│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呂傳財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102年8月31日│64,639元│FG0000000│││││台中分行│││││├──┼─────────┼─────────┼──────┼──────┼──────┼──┤│002│ 黃淑敏 │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102年8月31日│117,170元│AF0000000│││││大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