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 邱奕全 被告 劉恩 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之訴,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3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然原告與被告於本件刑事案件審理時,業就本件被告所涉詐欺之損害賠償部分和解成立,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既和解成立,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即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是原告所提之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雖具狀表示被告未履行上開和解筆錄所載內容云云,然此僅為上開和解成立內容應如何執行之問題,尚非前述和解成立內容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無礙於原和解成立內容之效力,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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