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古依庭 法定代理人 古振光 被告 鄭俊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易字第4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古依庭於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08號被告鄭俊威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