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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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25號聲請人 莊賢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補正聲請狀上關於相對人慶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記載,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聲請書狀,固記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黃世惠 ,惟查,相對人公司之董事 黃世惠業 因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12月9日北院木104破戊字第25號函裁定宣告破產,依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準用同法第30條規定,原董事職務自104年12月7日起當然解任;而相對人公司之公司登記表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代為刪除黃世惠之董事及董事長登記,此有新北市政府105年1月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120568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記載之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顯非屬相對人公司真正之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難認其已依法於聲請書狀為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記載。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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