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1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拾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
2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1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並於96年5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片名之之電影影音光碟,分別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根據82年7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上述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重製物,又明知其於不詳時期於大陸、香港等地,及利用網路郵購之方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均係侵害該等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之單一行為決意,持有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並自96年2月9日起至同年4月29日止之期間,在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住處,以自己所有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http:
//tw.bid.yahoo.com/),利用帳號「amusantfilm」張貼拍賣訊息公開陳列之,再以前揭帳號附屬之電子信箱為聯絡方式,及提供其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款交付價金之方式,持有並公開陳列、散布前揭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並有使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hymart88」(即 連萬忠 )、「liaojohnny8029」、「lowenchin」(即羅文清)之人,分別於96年4月16日、同年月26日、16日,各以200元之對價,向甲○○購買「FreedomWriters」、「StandbyMe」、「淚光閃閃」等影音光碟。嗣經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嗣更名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連結上開網站,利用同一方式,以合計1,000元之價格購買「剪刀手愛德華」、「發條橘子」、「偷心」、「鬼水怪談」4部影音光碟,並予鑑定後,始發現甲○○持有、公開陳列及散布非法重製影音光碟等情,並報警處理。警方則於96年4月2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搜索扣得附表一、二所示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
二、案經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委請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代理告訴,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人員丙○○、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鑑識人乙○○所為之鑑識報告、鑑識報告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057號卷一,下稱偵查卷一,第22頁、第26頁、第43頁),並非經檢察官或本院囑託而為之鑑定,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97條以下規範之鑑定程序,而屬上開人員將其觀察扣案影音光碟之結果以書面之方式表達之,應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即為傳聞證據。另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於警方詢問時之陳述(見偵查卷一第5-9頁)亦為傳聞證據。然而就此等證據方法,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者之專業程度,及其判斷所憑之標準甚為明確,及所述均有物證以供佐證等情節,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 爰逕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例外有證據能力。至於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戊○○、乙○○於警方詢問時之證述,及告訴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於97年5月28日所提出之告訴代理人丁○○所製鑑識報告(見本院卷二第99頁),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且均經辯護人對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26頁、本院卷二第112頁)揆諸上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雖坦承伊有販賣「FreedomWriters」、「Stand
byMe」、「剪刀手愛德華」、「發條橘子」、「偷心」、「鬼水怪談」等影音光碟(見本院卷一第25頁反面、第184頁反面),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辯稱,「StandbyMe」影音光碟部分伊已取消交易,並未移轉所有權,至於其他影音光碟部分伊無販賣之行為,不構成犯罪,且伊係從事廣告行銷業務,為啟發靈感,而有收集各國文藝電影之嗜好,扣案之影片均係伊所收藏,然因部分影片無收藏之價值,故而於網路轉售之,伊並無大量販售而獲取暴利之意圖,另扣案之光碟亦有刻有「ifpi」字樣,而且包裝精美,是伊無法辨識該等影片究竟是否為盜版影片,不符明知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之要件,尚不構成犯罪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其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住處,以自己所有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http://tw.bid.yahoo.com/),註冊帳號「amusantfilm」,並以此帳號刊登物品以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等情,有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回函1紙、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電子公文回函、帳號「amusantfilm」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出售清單列印本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一第66頁、第98-132頁、第72-86頁),被告對此亦自承不諱,並供稱上開帳號均係由伊本人使用等語(見偵查卷一第20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之。又被告利用該帳號附屬之電子信箱為聯絡方式,及提供其合作金庫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款交付價金之方式,販賣「Freed
omWriters」、「剪刀手愛德華」、「發條橘子」、「偷心」、「鬼水怪談」影音光碟等情,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85頁)外,亦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於警方詢問時,將其購買「剪刀手愛德華」、「發條橘子」、「偷心」、「鬼水怪談」等影音光碟之過程證述在卷(見偵查卷第5-6頁),證人連萬忠(使用帳號「hymart88」)亦就伊向被告購買「FreedomWriters」影音光碟之經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翔實(見本院卷二第19頁),並有雅虎奇摩網站交易畫面、被告發送之電子郵件列印、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查卷一第49-64頁、第65頁、第67頁、被告通聯資料卷第28頁),可認定為真實。故被告確有意圖營利而散布「FreedomWriters」、「剪刀手愛德華」、「發條橘子」、「偷心」、「鬼水怪談」等DVD影音光碟之事實。
四、又查,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於上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amusantfilm」帳號拍賣網頁刊登「致命吸血鬼」、「珍愛源泉」、「淚光閃閃」、「瘦到死」等等DVD影音光碟之事實,有96年4月29日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參(見偵查卷一第74頁、第81-82頁),參以該刊登拍賣商品網頁「剩餘時間」欄之最長者,尚有「9天20小時」之紀錄(見偵查卷一第86頁),而上開片名之「剩餘時間」分別僅為「4天14小時」、「6天20小時」、「7天12小時」及「7天20小時」,顯然被告應係在該資料列印前之5日至2日間,及96年4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期間刊登上開拍賣資訊。再者,上開拍賣商品網頁均列有標價,被告復於該拍賣網站「關於我」網頁公布其所制訂之「買賣交易守則」,另被告於96年4月27日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其住所前,確持有上開片名之DVD影音光碟,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查卷一第138-143頁),是被告意圖營利而持有、公開陳列上開DVD影音光碟等情,甚屬明確。而該營利之意圖,僅需欲以營取利益即可,並非必須利用犯罪維生或牟取暴利始得構成,被告以此辯解,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五、另依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amusantfilm」帳號拍賣網頁「評價-使用者意見回應」欄所示,使用帳號「lowenchin」、「liaojohnny8029」之人曾分別於96年4月16日、同年月26日買受被告於上開網站販賣之「淚光閃閃」、「StandbyMe」DVD影音光碟,並各於96年4月28日於該網頁存留「值得推薦的好賣家」、「已經收到了,包裝得很好,謝謝」等評語(均見偵查卷一第93頁),核與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使用帳號「lowenchin」之人,並曾向帳號「
amusantfilm」之人購買影片,伊有在網站上購買淚光閃閃影片1次,當時係先匯款才收到片子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8-9頁),參以一般網路交易習慣及該欄設置之用意,應係於網路交易之雙方於交易完成,收受標的物、價金後再就該次交易過程給予對方評語,以供日後他人閱覽、參考等情,可見被告確於96年4月16日、同年月26日以販賣之方式,基於營利之意圖,散布「淚光閃閃」、「StandbyMe」DVD影音光碟予證人己○○及使用帳號「liaojohnny8029」之人。被告辯稱伊並無散布「淚光閃閃」、「StandbyMe」DVD影音光碟之行為云云,亦非可採。
六、又被告雖辯稱伊並非明知上開影音光碟為盜版,並無散布、公開陳列及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光碟之故意云云,然查,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影音光碟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逕重複製作,屬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光碟等情,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人員丙○○、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鑑識人乙○○所為之鑑識報告、鑑識報告書附卷可參(見偵查卷一,第22頁、第26頁、第43頁),又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由扣案光碟中取出「致命吸血鬼」、「珍愛源泉」、「瘦到死」3片影音光碟(即附表一編號8-10)勘驗之結果,其光碟內側於內環部分均有「ifpi」等字樣,惟該字樣右側均有刮塗之痕跡,另外光碟包裝塑膠殼、紙殼上並未敘明發行公司核准發行字號資料等情,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10頁),鑑定人即告訴代理人丁○○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識別碼是由光碟射出機於壓製光碟時直接壓製在光碟內環上面,每一部光碟射出機都有主管機關核准的1個識別碼,依法正版光碟必須標示光碟來源識別碼及該光碟發行公司之相關資料,甚至大陸發行之正版光碟也一定會標示來源識別碼,因為他們的法律亦有如此要求,而依其執行業務之經驗,盜版光碟應無「ifpi」之識別碼,如果有的話,盜版業者也會設法將「ifpi」識別碼磨除,避免司法單位往上追查光碟射出機之持有人,本件「致命吸血鬼」、「珍愛源泉」、「瘦到死」3部影片光碟,上面有印製「ifpi」字樣,表示這3部影片,是有某個合法工廠的射出機所壓製出來的,亦有可能是該合法的光碟射出機由合法廠商外流,但是為了規避被查獲而追究相關責任,因此磨除識別碼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反面至第111頁反面),參以上開勘驗結果,光碟內環部分「ifpi」字樣右側之刮塗痕跡,顯見遭刮除之部分應刻有識別碼,而該「致命吸血鬼」、「珍愛源泉」、「瘦到死」3片影音光碟則應均屬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原先合法,嗣因故用以壓製盜版光碟之光碟射出機所重製之光碟,否則何需大費周章於光碟壓製完成後,另行將該識別碼刮塗抹銷以避免他人辨別,進而追查該壓製上開光碟之光碟射出機持有人。故被告辯稱並無證據證明該等光碟均係影片云云,並非可採。又查,被告曾因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00,000元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7頁、偵查卷二第44-45頁),而被告於該案所散布之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係於94年11月前某日時在大陸地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購買,亦據上開判決認定無誤,故被告對於非於著作財產權人設置之經銷商購買之來源不明影音光碟時,本應具有較一般人更高之注意能力及警覺心。而附表所示之扣案光碟均係被告自網路及國外帶回等情,業經被告自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16頁反面),是其就該等光碟均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情,尚難謂毫不知情。且依上開刊登拍賣商品網頁及交易資料所示,其販售之價格均在200元之譜,則被告購入之成本理應低於此一金額,而此價格顯較一般正版影音光碟之價位(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查扣物品侵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書、鑑價報告書,偵查卷第24頁、第44頁)低廉,更顯見被告以此便宜之金額購入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時,即已明知該等光碟均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被告所為之上開辯解,容難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至於辯護人所提出調查「致命吸血鬼」、「珍愛源泉」、「瘦到死」3片影音光碟於大陸合法發行資料之聲請,對於該等扣案影音光碟在我國均屬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事實之認定不生影響,並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除散布附表一編號1至4、7所示影音光碟外,又於上開事實欄所載時、地散布附表一編號5、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附表一編號8至9所示影音光碟之犯行,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本院認此部分與本案已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如下述),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是被告之散布前揭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併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犯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上述,仍再為同一類型之行為,素行非佳,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危害亦大,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表一所示10片影音光碟,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八、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並有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光碟,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嫌云云。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九、公訴人認為被告涉有此部分之犯嫌,無非係以附表二所示之影音光碟,均係在被告之住所扣得,而該等光碟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逕重複製作,屬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光碟,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人員丙○○、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鑑識人乙○○所為之鑑識報告、鑑識報告書附卷可參,又被告復有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附表一所示影音光碟之行為,是就附表二所示之影音光碟部分,亦應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為其立論基礎。然查,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至67部分所示影音光碟大多只有1片,其中2片以上的僅有「駭客任務:
重裝上陣」(2片)、「駭客任務完結篇:最後的戰役」(
2片)、「金甲部隊」(2片)、「 史密斯 任務」(2片)、「芭樂特」(2片)、「衝出封鎖線」(3片)、「超世紀戰警」(2片)、「 慕尼黑 」「3片)、「大智若魚」(
2片)、「日本沉沒」(20片)、「黃昏清兵衛」(2片),占所有查扣光碟數量之比例甚少(見起訴書附表),且其中部分為同一部影片之上下集,且此部分之影片並無任何以刊登網頁方式公開陳列,或買賣交易之紀錄,因此被告辯稱扣案之附表二所示光碟均僅供其自己觀賞,並無銷售或散布等語,應係可信。另按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因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於地方自治團體者亦同,著作權法第42條定有明文。惟查附表二編號68所示光碟內之著作,究係何人所有,迄無人出面指認,參以卷附本件全部證據資料均未見有附表所示該等著作財產權證明之相關文件以觀。因此,附表所示之著作是否仍享著作權,尚屬不明,此部分被告究竟有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實在無法認定。
十、綜上所述,檢察官就此部分起訴之事實均難逕予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就此部分有何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自不得遽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罪嫌相繩。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前揭有罪之行為並非數罪併罰之關係(起訴書雖未指明被告此部分行為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係何種關係,然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犯法條欄之論述方式,及其於97年2月18日補充理由書提出關於「FreedomWriters」、「StandbyMe」著作財產權之證明資料觀之,似認為應屬一罪關係,併予敘明),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影音光碟,亦無庸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
┌──┬──────────┬──────────┬───────────┐│編號│被侵害影片之中文片名│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1│剪刀手愛德華│1片│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發條橘子│1片│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3│偷心│1片│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4│鬼水怪談│1片│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5│FreedomWriters│1片│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6│StandbyMe│1片│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7│淚光閃閃│1片│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8│致命吸血鬼│1片│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9│珍愛泉源│1片│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0│瘦到死│1片│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中文片名│著作權人│數量│├──┼──────────┼───────────┼─────┤│1│赤色風暴│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1片││││公司││├──┼──────────┼───────────┼─────┤│2│魔鬼女大兵│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1片││││公司││├──┼──────────┼───────────┼─────┤│3│沙漠騎兵│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1片││││公司││├──┼──────────┼───────────┼─────┤│4│神鬼奇航│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1片││││公司││├──┼──────────┼───────────┼─────┤│5│黑神駒前傳│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1片││││公司││├──┼──────────┼───────────┼─────┤│6│頂尖對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1片││││公司││├──┼──────────┼───────────┼─────┤│7│瞞天過海│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片│├──┼──────────┼───────────┼─────┤│8│駭客任務動畫版│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片│├──┼──────────┼───────────┼─────┤│9│駭客任務│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片│├──┼──────────┼───────────┼─────┤│10│晚安!祝你好運│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片│├──┼──────────┼───────────┼─────┤│11│鬼店│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片│├──┼──────────┼───────────┼─────┤│12│水中的女人│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片│├──┼──────────┼───────────┼─────┤│13│太陽帝國│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片│├──┼──────────┼───────────┼─────┤│14│心機掃描│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片│├──┼──────────┼───────────┼─────┤│15│三百壯士│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片│├──┼──────────┼───────────┼─────┤│16│駭客任務:重裝上陣│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2片│├──┼──────────┼───────────┼─────┤│17│駭客任務完結篇:最後│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2片│││的戰役│││├──┼──────────┼───────────┼─────┤│18│金甲部隊│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2片│├──┼──────────┼───────────┼─────┤│19│漫步在雲端│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20│終極警探│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21│決戰猩球│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22│非法正義│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23│索拉力星│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24│星際大戰首部曲:威脅│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潛伏│││├──┼──────────┼───────────┼─────┤│25│星際大戰二部曲│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26│星際大戰三部曲│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27│明天過後│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28│紅色警戒│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29│出軌│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30│龍騎士│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31│小太陽的願望│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1片│├──┼──────────┼───────────┼─────┤│32│史密斯任務│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2片│├──┼──────────┼───────────┼─────┤│33│芭樂特│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2片│├──┼──────────┼───────────┼─────┤│34│衝出封鎖線│美商廿世紀福斯福斯公司│3片│├──┼──────────┼───────────┼─────┤│35│莎翁情史│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1片││││任合夥││├──┼──────────┼───────────┼─────┤│36│萬夫莫敵│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1片││││任合夥││├──┼──────────┼───────────┼─────┤│37│神鬼認證2:神鬼疑雲│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1片││││任合夥││├──┼──────────┼───────────┼─────┤│38│獵殺U-571│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1片││││任合夥││├──┼──────────┼───────────┼─────┤│39│金剛│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1片││││任合夥││├──┼──────────┼───────────┼─────┤│40│傲慢與偏見│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1片││││任合夥││├──┼──────────┼───────────┼─────┤│41│黑色大理花懸案│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1片││││任合夥││├──┼──────────┼───────────┼─────┤│42│超世紀戰警│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2片││││任合夥││├──┼──────────┼───────────┼─────┤│43│慕尼黑│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3片││││任合夥││├──┼──────────┼───────────┼─────┤│44│小飛俠 彼得潘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1片││││任合夥││├──┼──────────┼───────────┼─────┤│45│騎士風雲錄│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1片││││限公司││├──┼──────────┼───────────┼─────┤│46│絕地戰警│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1片││││限公司││├──┼──────────┼───────────┼─────┤│47│好萊塢重案組│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1片││││限公司││├──┼──────────┼───────────┼─────┤│48│英雄不回頭│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1片││││限公司││├──┼──────────┼───────────┼─────┤│49│ 盧貝松 之聖女 貞德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1片││││限公司││├──┼──────────┼───────────┼─────┤│50│限制級戰警│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1片││││限公司││├──┼──────────┼───────────┼─────┤│51│藝伎回憶錄│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1片││││限公司││├──┼──────────┼───────────┼─────┤│52│國王人馬│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1片││││限公司││├──┼──────────┼───────────┼─────┤│53│大河戀│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1片││││限公司││├──┼──────────┼───────────┼─────┤│54│當幸福來敲門│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1片││││限公司││├──┼──────────┼───────────┼─────┤│55│大智若魚│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2片││││限公司││├──┼──────────┼───────────┼─────┤│56│費城│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1片││││司││├──┼──────────┼───────────┼─────┤│57│刀鋒戰士│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1片││││司││├──┼──────────┼───────────┼─────┤│58│千鈞一刻│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1片││││司││├──┼──────────┼───────────┼─────┤│59│美國舞男│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1片││││公司││├──┼──────────┼───────────┼─────┤│60│緣起烽火蔓延時│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1片││││公司││├──┼──────────┼───────────┼─────┤│61│桃色交易│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1片││││公司││├──┼──────────┼───────────┼─────┤│62│鯊魚黑幫│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1片││││公司││├──┼──────────┼───────────┼─────┤│63│斷頭谷│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1片││││公司││├──┼──────────┼───────────┼─────┤│64│捍衛戰士│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1片││││公司││├──┼──────────┼───────────┼─────┤│65│世界大戰│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1片││││公司││├──┼──────────┼───────────┼─────┤│66│日本沉沒│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2片│├──┼──────────┼───────────┼─────┤│67│黃昏清兵衛│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2片││││││├──┼──────────┼───────────┼─────┤│68│其他非法重製之影音光││1,873片│││碟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