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林俊銘
林俊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俊銘、林俊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林金祿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金祿於民國99年1月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東院和96年執誠2968第0000000000號債權憑證、100年3月23日東院嵩民真100聲252字第1000003901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金祿於99年1月1日死亡,已離婚,相對人為被繼承人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且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芷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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