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至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6年9月12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3月6日,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7日法矯字第0999011219號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43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