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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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92號債權人 陳瑞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禎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算利息?(僅能擇一起算利息;如自110年7月1日起算利息,請釋明其依據)。
二、釋明請求利率12%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明松